5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经审理查明,胡佰通发现本村有野猪出没,产生自制土铳打野猪的念头,遂利用一根钢管自制了一把土铳,用一根十余米的细漆线作为点火开关,并将其装在有野猪出没的农田里。2009年11月6日,同村村民胡某路经此地,不慎绊到开关,致使其双腿被铁铳严重击伤,被害人及时通过电话求救,但终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胡佰通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2.8万元。另查明,胡佰通家中还藏有一根祖传下来的鸟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佰通自制枪支打野猪致人死亡,且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