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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贩卖毒品罪既遂?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5

  摘要: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对量刑有重要影响,但是很多人对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有争议,有人认为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既遂,有人认为买卖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就构成既遂。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罪既遂如何判断呢?如何处罚贩卖毒品罪?

  一、贩卖毒品罪既遂如何判断

  实践中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情况可具体区分如下:

  1、最典型的贩卖毒品是低价购进高价卖出以赚取利润的行为。此时,行为人低价购进即是以销售为目的收购毒品,则行为人开始为购进毒品与出售者联系、商谈即为着手,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获取毒品的是未遂,相反已经获取毒品就是既遂。行为人在已经获取毒品后,无论是否联系买主,是否将毒品再贩卖出去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仅属于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实践中这种典型的贩毒者多是在出售毒品时被抓获,则认定其毒品的来源对于认定既遂、未遂很重要,若能证实毒品是行为人为销售而购买,则其行为已是既遂,否则只能按以下所述单纯出售毒品的情况认定为既遂、未遂。贩毒者在出售毒品时被抓获,同时在身上或住处搜出毒品的,是否将搜出的毒品也计人贩毒数额,这同样依赖于能否证实该毒品是否是行为人为销售目的而购得。若能证实,则当然应计入,否则,只能认定为持有。

  2、单纯出售毒品的情况。这包括销售自有、家传的毒品,或销售以盗窃、抢夺、诈骗等非购买方式获取的以及前述无法证实是以贩卖为目的购得的毒品的情况。单纯出卖毒品的,开始就出卖毒品与买主联系、商谈为着手,毒品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毒品转移的是未遂。

  3、不知是假毒品而进行贩卖,包括出售或为销售目的购买的。这种情况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不能犯,即尽管行为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甚至从外观上看,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由于贩卖的对象不是真毒品,无论如何都无法对客体造成实际损害,此种情况当属于未遂。

  二、如何处罚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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