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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毒品犯罪辩护工作?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摘要: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那么律师在毒品案件辩护中,应该如何做好辩护工作呢?涉嫌毒品犯罪的辩护具体又应该如何辩护呢?那么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如何做好毒品辩护工作

  对贩卖毒品的辩护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品种,数量是否成立?包括审查证明贩卖毒品数量的物证、书证、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审查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

  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应从贩卖毒品总量中减掉。

  2、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如果是从犯,应主张从轻处罚。

  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为运输毒品,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如果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5、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偶犯初犯还是累犯?

  6、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8、审查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侦查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二、涉嫌毒品犯罪怎么辩护

  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就是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之间,在实际量刑时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实践中,常见的辩护要点是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之间的辩护。几类罪名的定性也是目前公检法受理的案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罪名。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以贩养吸、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为目),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案发后亲友帮忙转移、隐藏毒品等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检法的某一环节是以贩卖毒品定罪的话,就要尽快聘请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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