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187-98988

185-98089-185

您现在的位置是:毒辩律师网>成功案例>正文

黎某某贩卖毒品案

来源:网络  作者:   时间:2016-01-07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黎某某,男,壮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无业。1983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无业。2007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15日被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无业。1981年9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无业。1986年8月因犯盗窃武器装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刑满释放;199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无业。

  2009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赵某某、邓某某、熊某某租乘汽车从湖北省石首市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准备向被告人黎某某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牟利。次日中午,刘某、赵某某先后2次以每块10万元的价格向黎某某购得海洛因共4块,刘某等四人每人分购1块。赵某某另以3万元的价格向黎某某购得散装海洛因l00克。同月3日凌晨,刘某等四人携带所购海洛因乘汽车返回湖北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四人处查获海洛因共计l487.4克。当日,公安人员在刘某的协助下将黎某某抓获。

  2008年7月至l0月,被告人刘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计283克。2008年间,被告人熊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

  2006年6月4日及8月10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抢劫2次,共劫得5200元现金和价值1.5万余元的财物。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刘某、赵某某、邓某某、熊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刘某、熊某某还曾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邓某某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黎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赵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邓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还犯有抢劫罪,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熊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刘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鉴于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黎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熊某某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