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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毒品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   时间:2016-01-07

  摘要: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那么,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应该如何处罚呢?在下面的案情中应该如何定罪呢?接下来就为您详细分析。

  案情:顾某需要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得知邝某有获取毒品渠道后,请邝某帮忙,邝某欣然答应。2009年7月23日晚,邝某找到自己熟识的毒贩,垫付200元买回0.4克海洛因。25日,邝某将该0.4克海洛因如数交给顾某,顾某再将毒资200元人民币交还邝某,不久后案发。

  分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牟利,均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又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本案的焦点在于,邝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纪要》规定的代购毒品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邝某不成立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邝某应当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评析: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认定涉及到对《纪要》规定的“为他人代购”的理解。一般来讲,代购者帮助他人购买毒品,根据代购者决定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托购者知晓贩毒者的具体信息,代购者根据托购者所指示的明确地点将毒品购回;第二种是托购者没有明确的购毒渠道,代购者自行寻觅贩毒者并买回毒品,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在第一种情况中,托购者与贩卖者之间实际上已经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于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以及交易对方等具体细节的决定权都掌握在托购者手中,代购者并不具有交易上的独立地位。另外,这里的代购者在毒品交易中具有可替代性和非个人性等特点,代购者只是替托购者完成购买毒品行为,属于较典型的代购毒品行为。

  在第二种情况中,代购者利用自己的渠道联系贩卖者并完成毒品买卖,明显超越了“为他人代购”毒品的基本范畴,实际上已经是撮合托购者和贩卖者进行交易的居间行为。在本案中,邝某站在顾某(购买者)和贩毒者之间的中间位置引荐、撮合,既帮助顾某购买毒品,又帮助贩毒者贩卖毒品,在毒品交易中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不仅如此,邝某的行为显著增大了毒品交易完成的可能性,扩大了毒品在全社会的流转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邝某的行为不再是代购毒品行为,而应直接适用《解释》的规定,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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