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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审查言辞证据要重视同步录音录像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律师  时间:2016-08-08

师审查言辞据要重同步

 

       张宋标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8日

    本律师办一些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的重大的刑事案件案件,近期又担任一宗数量很大的制造毒品中第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因历来重视综合全面审查证据,尤其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刑事案件,我认真比对其中当事人的文字记载的讯问笔录(俗称口供)与相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的一致性。

    如果不是认真比对、核实,那通常都会错过发现问题的机会,因此也难以真正做到有效辩护。最近的这种重大的制造毒品案件,通过认真审查里面的讯问笔录文字记载和同步录音录像,我发现了十分明显的侦查机关违法办案并且及可能导致侦查机关因违法取得口供,通过排非程序排除在外,使其不能进入法庭的情况。

     首先,当事人的述与同步录音录像严重不符。讯问笔录的文字记载显然没有忠实地记录讯问过程。讯问笔录中的文字记载与当事人在录像中的讲述完全不一致,有的是侦查人员没有问,当事人没有讲的,讯问笔录的文字记载中却“造”出来的问题和回答。有的侦查人员有问到,但是,文字记录却与当事人的回答完全相反。如录像中侦查人员问“你是否需要聘请律师?”答:“要”。而笔录文字却是“暂时不需要聘请律师。”

     其次,讯问笔录中涉及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均为虚构。讯问笔录中的文字记载,录音录像中根本就不存在。尤其是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录音录像中,当事人没有作任何有罪供述,而笔录文字中却大篇幅、流畅、详细的描述当事人的作案过程,包括不少细节。有的地方一次性连续三页A4纸都在讲作案过程。而这些文字记载在录音录像中均没有。很显然,笔录文字中的有罪供述均为虚构。

      辩护人不能想象在录像的背后,侦查人员都对当事人做了什么。但是,笔录造假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将经不起排非程序而失去证据能力。而不真实的笔录也将真实性存疑同样不能被用于作为定案的根据。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些手中掌握着国家侦查权力的警察会“造”出这样的口供?也许这个问题在本案中已经不再重要,因为辩护人发现了问题。本案中的口供将因为失去证据能力或者不真实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的实物证据也存在类似的取证不合法的情形。

    所以,本律师建议:刑辩律师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时,一定要仔细观看作为证据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仅有文字记载的讯问笔录,会污染法官的眼睛和法官的心证。辩护律师应及时阅卷,与公诉人、主审法官沟通,争取在庭审前通过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外,使其不能进入法庭。

    当然,发现案件证据中的破绽,除了走排非程序之外,申请警察出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实的办法。申请警察和鉴定人出庭,接受辩护律师的当庭盘问。辩护律师要充分利用交叉盘问技巧,通过发问,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有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实际的认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从而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2016年8月8日

写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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