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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数量的累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21

  核心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罪犯在案发前曾多次犯有毒品罪行,但未经处理,根据有罪必究的原则,有必要根据行为人毒品犯罪累计的毒品数量确定相应的刑罚。下文将会结合相关进行分析。

  刑法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确实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罪犯在案发前曾多次犯有毒品罪行,但未经处理,根据有罪必究的原则,有必要根据行为人毒品犯罪累计的毒品数量确定相应的刑罚。但是在对行为人的毒品犯罪数量进行累计之前,必须考查其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如果已过追诉时效就不得予以追诉,所涉及的毒品数量,也不得进行累计。若多次犯罪所涉及的毒品种类不同,应如何累计计算呢?有的学者认为,对几种毒品不宜累计计算,应仅以其中数量较大的那一类毒品的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其他种类的毒品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加以考虑。有的学者认为,对不同种类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前一种观点会轻纵犯罪分子,同时也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不同种类的毒品如何累计呢?大多数学者主张采用“折算法”将不同种类的毒品数量折算为同一种毒品的数量,然后再累计。

  关于具体的折算标准又存有以下三种主张:

  一是折合成准鸦片或者准海洛因量;

  二是以应累次计算数量之毒品中数量最大之种类为折算标准;

  三是认为应当以应累计计算之毒品中质量最高之种类为折算标准。

  原则上应以刑法347条规定的有明确的量刑数量等级的毒品,即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为标准进行折算,如果应当累计计算的毒品中有折算量最大的情况存在且该毒品又属于司法解释中列出的苯丙胺、大麻、可卡因、吗啡等毒品的,也可以该种毒品为最后的计量标准。例如,毒贩甲在2000年1月至2002年11月之间贩卖鸦片200克、吗啡50克、可卡因20克、可待因50克。根据美国毒品换算表规定,1g鸦片=50g大麻、1g吗啡=500g大麻、1g可卡因=200g大麻、1g可待因=80g大麻。那么200g鸦片=10kg大麻、50g吗啡=25kg大麻、20g可卡因=4kg大麻、50g可待因=4kg大麻。由此可见,吗啡是应当累计计算的毒品中折算量最大的毒品,且它也是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几种毒品之一,所以我们可以最后以吗啡为计量标准累计毒品的数量并量刑。经换算,200鸦片=20g吗啡、20g可卡因=8g吗啡、50g可待因=8g吗啡,所以该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总量是86g吗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相应的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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