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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案件中毒品数量的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21

  核心内容:诱惑侦查指刑事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时,拘捕被诱惑者的一种侦查方法。下文将会结合相关进行分析。

  在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犯意引诱(无效的诱惑侦查);二是数量引诱(积极的诱惑侦查);三是消极的诱惑侦查。

  1、犯意引诱案件中毒品数量的认定 犯意引诱指行为人本无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引诱或促成下形成的犯意,并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犯意引诱因为它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又称无效的诱惑侦查。诱惑侦查是否合法的区分界限是,诱惑侦查是使被诱惑者的犯罪意图“暴露”还是“产生”。如果被诱惑者原本没有犯罪意图,其犯罪意图是因诱惑者的引诱而产生并实施犯罪的,则是非法的诱惑侦查;反之,如果被诱惑者已有犯罪意图或倾向,诱惑者的引诱只是使这种犯罪意图暴露出来,则是合法的诱惑侦查。犯意引诱实质上是一种可作为合法辩护理由的警察圈套。美国刑法规定,可作为合法辩护理由的警察圈套的三个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即被告人本是无辜的,其犯罪念头是因司法人员的引诱而萌发的,并不是原先就有的。犯意引诱不具有合法性并且可以作为被告人合法辩护的理由,所以在犯意引诱的案件中,涉案的毒品的数量也不能予以认定,并且不能认定被引诱者构成犯罪。

  2、数量引诱案件中毒品数量的认定 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意图,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很大的毒品犯罪的情况。由于被引诱者是在引诱者的积极引诱之下才实施了数量较大或很大的犯罪,因此又可以称之为积极的诱惑侦查。数量引诱案件中被引诱者在受特情人员引诱之前便具有毒品犯罪的意图,因此其犯罪意图不是因受引诱而产生的,特情人员的引诱只是使其犯罪意图暴露而已,所以它具有合法性。在数量引诱案件中毒品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应根据查获的涉案毒品数量的多少来认定,不能因为有数量引诱因素的介入而打折扣。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数量引诱案件中由于存在数量引诱的因素,被告人才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很大的毒品犯罪,所以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如果因受引诱才实施了毒品数量达到可处死刑的标准的,若无其他严重情节,不能适用死刑;即使因有其他严重情节而应判处死刑的,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消极的诱惑侦查案件中的毒品数量的认定 消极的诱惑侦查是指特情人员或侦查人员在诱使被诱使者实施犯罪中,既没有诱使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也没有诱使其实施提高毒品数量的犯罪,而仅仅只是提供了犯罪机会的情况。例如,特情人员甲找到了一直从事贩毒活动的乙,问有没有“四号”。乙问甲要多少,甲说只要质量好有多少要多少,乙随后带来1000克纯度度高达到82%海洛因,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这里,甲并未诱导乙的犯意,也没有引致乙提高贩卖毒品的数量,只是创造了乙获取实施贩毒行为的机会,因而是一种典型的消极的诱惑侦查。在消极的诱惑侦查案件中,应当根据查获的毒品来认定毒品犯罪的数量大小,不能打任何折扣。对使用消极的诱惑侦查案件,由于被告人从实施毒品犯罪开始到结束始终处在侦查机关的监控之下,毒品不可能出售给真正的下家也不可能流入社会而危害公民的健康,所以,对此类犯罪进行量刑时应酌定从轻处罚。对只是因为毒品数量很大而罪该处死刑的,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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