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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种植罂粟也被判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21

  核心内容:听信罂粟苗美味可口,山东省一位老农种植了大片罂粟,结果还没等到吃上,警察就先找上了门,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年近六旬的王老伯听别人说罂粟加在饭菜中十分可口,于是心动找了渠道在自家村西的苹果园内种植了一片罂粟苗,并悉心照顾。

  冬去春来,罂粟生长蔓延很快。还没等到享受丰收的果实,警察就出现在了王老伯的面前。原来,有群众认出了这是国家禁止种植的罂粟,遂报了警。

  民警及县公安局刑警现场检查,清点王老伯种植在苹果园内的罂粟原植物3140株。随后,警方对这些罂粟原植物进行了铲除、销毁,王老伯虽辩称种植罂粟是为了做菜吃,但警方未予理会,依法对其执行了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老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考虑到其配合公安机关全部铲除罂粟,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合案件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 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向明知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较大数量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与制造毒品罪区别开来。前者是指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后来是指将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制造毒品的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以其为原料制造毒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实施其他制造毒品行为的,应当分别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实行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6.6 法释[2000]13号)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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