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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又一成功辩护案例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16-11-10


侦查阶段又一成功辩护案例

 

    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吴某的家属在侦查阶段即聘请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本律师经与家属沟通,发现侦查机关已经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星期一)即安排会见,向当事人了解案情。第一次与当事人的会见耗时较长,但通过深入沟通,了解案情,本律师发现案件明显属于犯意引诱,侦查机关利用吸毒人员引诱当事人产生犯意,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当事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当事人明显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以向批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所以,本律师在会见后次日即向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当事人家属了解到的公安机关的提捕日期,律师同时告知当事人家属:最迟119日下午下班之前会得到答复。检察院的答复只有两种:同意律师意见,不予批准逮捕,立即释放当事人;或者不同意律师意见,准予逮捕,当事人继续关押。

    119日,本律师因外地案件出差,晚上回家即接到当事人家属打来电话,分享了喜讯。两天两夜的紧张工作终于换来一个让当事人和所有家属都喜形于色的结果。本律师也分享了他们家的喜悦。

    感谢这个时代,感谢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纲略和逐步推进的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在以前是不敢想象,侦查阶段也可以发表律师意见,也可以让当事人被不予批捕而释放。也感谢我们的前辈对我选择专业化道路的影响。本律师已经办理了两个侦查阶段取保成功的案件。

    司法制度改革 的进一步推进将催生专业化律师的广阔前景。这一次本律师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发挥了对侦查行为有效监督的作用。成功不是偶然,成功还会再现。

 

 

附:《大连会议纪要》

......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张宋标 律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写于深圳

 

作者注:未经准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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