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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吸毒如何评判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6

  明星吸毒对社会的坏的影响是很大的,所以每当这一系列的丑闻一出现,明星的前程多半是毁了一半。您是如何评判艺人吸毒的呢?作为公众艺人吸毒在法律方面又会收到怎样的处罚呢?

  艺人吸毒如何评判

  【从心理及生理层面分析】

  灵感的来源应是在长期的工作积累和辛勤付出中,毒品被包装成了“灵感来源”的外衣,其实是一种心理幻觉。

  北京警方有条不紊的扫毒行动让近来的娱乐圈震动不小。对“明星吸毒现象”的评论,批评公众人物起了坏榜样是其一,也不应忽略吸毒首先是生理及心理的问题。对明星吸毒的讨论,回归生理及心理的逻辑起点,才能使禁毒教育真正走进明星的心中,也才能使旁观者不履覆辙。

  有的艺人沾染毒品,是出于生理性需要。比如,减肥。对普通人而言,减肥可以是个长期目标或只说不做的目标,对艺人而言,身材却是饭碗。再如,宁财神称,他拿毒品当药,是想治疗长期写作疲劳激发的神经性呕吐。还有高强度的工作节奏,通过毒品缓解,比揉按足三里更加立竿见影。

  相比生理,心理上的需要更加刚性——这也可从心理上的戒毒治疗更难看出来。毕竟生理治疗有许多替代性方案,这就使得生理理由更像借口。

  使用影响到精神的药物,如兴奋剂、致幻剂,会产生某些特殊的体验,在创作者看来,这种致幻效果带来的创造性幻觉,落实在作品中可被称之为“灵感”。激发灵感可能是明星们吸食毒品最耳熟能详的理由,从感受上来说,毒品被注入血液的那一刻,可能是“最接近上帝”的时刻,为了寻求灵感,古今中外的艺术家甚至科学家都在寻找怪诞甚至残忍的方式,比如,想用射钉枪来改变大脑沟回。然而,因吸食毒品产生的“灵感”并不是一个稳定的创造力的来源,灵感的来源应是在长期的工作积累和辛勤付出中,毒品被包装成了“灵感来源”的外衣,其实是一种心理幻觉。

  毒品古来有之,过去,人们在对毒品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认为这种东西不是很坏。吸毒者往往不自觉以此为安慰,然而现代社会毒品的毒性较之以往增强,我们常说“吸毒成瘾”,毒品会替代我们大脑原本具备的自我产生快乐和兴奋的能力,一旦自然功能被破坏后,就必须依赖毒品。

  近期被曝光的吸毒明星以演员居多,演员吸毒若非寻求刺激的话,与演艺圈子的人际交友环境氛围也有很大关系。明星的第一口毒,往往出于社交需要,他们需要显得合群,他们需要迎合前辈,甚至他们要主动套上这演艺公司抛来的枷锁,以此表示从此唯命是从。若没人“传帮带”,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知道毒为何物。

  圈子就是拥有塑造一个人的力量,尽管它是外因,却让打算混圈子的人甘愿自染。圈子生态不可小觑,不可认为这个外因不如内因重要。

  言及至此,如果我们仅仅出于好奇,认为明星吸毒是在诡辩,认为不值一听,那就损失了最有价值的治疗方案。吸毒是一种病,就像肺病、发烧一样,技术的治疗与道德的批判同样重要。你不能命令一个流鼻涕的病人不要流了,而要找到他的病因,喂退烧药。

  【对策措施】

  一、依法处罚明星吸毒行为。明星毕竟是社会公众人物,承载了大多数人自然的道德期许和学习力量。因此,拒绝明星吸毒现象,一方面固然要靠明星自己内心强大的自律,自觉约束和规范言行,不逾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另一方面,更要通过法律的铁面和重典来对错误进行纠编,藉此修复公众的信心,打牢社会价值观重建的根基。

  二、扎实实施明星戒毒措施。深入开展禁吸戒毒工作,有效提升了戒治挽救明星吸毒人员水平。积极探索更加人性化的戒毒康复新举措,建立完善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等多种戒毒措施相互衔接的戒毒康复体系。

  三、理性看待明星吸毒事件。明星吸毒招致各方批评与指责也在情理之中,但也有些人大行人身攻击、恶意抹黑之能事,这就需要我们辩证客观地看待。对于明星吸毒应该给予必要处罚,但是我们不必过度解读和大肆渲染,以更加宽容、平和、理性的心态待之,给予失足明星改过自新的机会氛围,相信这也是一种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方式。

  四、有效树立明星禁毒意识。毒品预防教育被视为治本之策,在娱乐圈中大力宣传《禁毒条例》,大力发展明星禁毒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深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远离毒品,做好群众楷模"、等活动,积极推动禁毒宣传教育进单位、进家庭、进剧组,使明星团队禁毒意识和涉毒高危人群拒毒能力不断提高。

  【艺人吸毒如何处罚】

  明星吸毒可能会构成犯罪,也可能只是受到行政处罚。

  吸毒的处罚:

  一、对吸毒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毒品犯罪的刑事处罚:

  1、容留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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