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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经商,为何成了贩毒案嫌疑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6

  一起看上去证据确凿的重案,当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王某某提请逮捕时,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进而引导侦查,补充取证,最终揭开真相,将真正的毒贩追诉到案,绳之以法,让无辜者免遭牢狱之灾。

  法院判决现已生效,但承办检察官、福建省莆田市检察院侦监处副处长吴警官,对办理该案的过程仍是记忆犹新。近日,

   “四哥”被网上追逃

  2011年,莆田市警方破获系列毒品案。其中,犯罪嫌疑人范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中都提到了2011年9月的一起犯罪事实:他们分别向一个外号叫“四哥”的人购买毒品100克。“四哥”是谁?警方开始追查。

  对“四哥”的身份,范某某这样描述:“四哥”自称是广西南宁人,但听口音是东北的,去酒店登记住宿时,他看到“四哥”身份证上姓名是王某某。范某某购毒款也转到王某某银行卡上。他和陈某某从警方提供的多张照片中,辨认出“四哥”就是王某某。2012年3月,警方对王某某作出刑拘决定,并上网追逃。

  2015年4月1日,王某某托人在老家吉林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惊闻自己已被网上追逃三年之久。王某某纳闷,自己一直在广西南宁经营旅馆和水果批发生意,为何成了重案嫌疑人?4 月9日,他从南宁驱车到福建,但他不是来认罪的,而是要求还他清白。他不承认贩毒,“从未到过福建,何以在莆田作案?”

  对于王某某的辩解,警方作进一步核实:“四哥”的车是在厦门车行购买的,老板傅某从警方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买车人正是“四哥”;已在监狱服刑的范某某再次确认,“四哥”是王某某;而住宿登记白纸黑字证明,王某某来过莆田,到过厦门。

  2015年5月4日,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莆田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核查证据案情发生逆转

  “我没离开过南宁,经营旅店,与房东天天见面。”2015年5月5日,受理案件次日,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时,王某某除了辩解无作案时间外,还提出自己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在2010年丢失,怀疑是被老乡黎某某偷走。

  贩毒是重罪,犯罪嫌疑人不认罪、避重就轻并不稀奇。不过,王某某的辩解还是引起检察官的重视。吴警官认为,应重点对“身份证可能被黎某某偷走”这一线索进行核实。但她的提议,侦办人员并不认同。“那时,侦办人员手上正办理多起案件,无暇核查,且他们确信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某涉嫌贩毒,达到逮捕条件。”

  两个同案人的一致供述、三份辨认笔录,还有银行转账记录、住宿登记等书证。捕还是不捕?两天时间过去了,吴警官很纠结,夜不能寐。

  离审查逮捕最后时限仅剩几天时间,吴警官对现有证据再梳理了一遍。对其中一份辨认笔录,她产生了疑问:车行老板傅某对王某某照片的辨认,是他向“四哥”卖车3年后作出的,难道傅某有这么好的记忆?为核实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吴警官和侦监处处长郭国林及侦查人员一同前往厦门。在车行,吴警官静静观察,发现傅某果然记性不凡,有位几年前曾在车行买过车的老顾客一进门,傅某一眼就认出。

  “这12张照片里,有没有人到你这里买车?”侦查人员让傅某再辨认一下。傅某眼光一扫,马上指到王某某的照片,“他叫四哥。”

  三人同时见证傅某辨认的过程,让吴警官内心增加了几分王某某就是“四哥”的可信度,只是,“黎某某偷走王某某身份证”的疑点不排除,她心有不甘。从厦门返程,车进莆田境内,她与郭国林直奔辖区公安派出所,让侦查人员调取黎某某身份信息。

  进入公安综合信息网查询,黎某某的身份信息与王某某有“四同”:同年生,同省同县同镇人。不仅如此,比照户籍网上的照片,两人五官轮廓相像,都是长脸形,有麻点。再查吸毒人员库,黎某某曾因吸毒被抓。

  “王某某身份证被偷;黎、王二人长相惊人相似;黎曾因车内藏毒品,涉毒被抓。”吴警官把这几个事实连起来判断,黎某某极有可能冒用王某某的身份作案。

  检警配合查明谁是“四哥”

  “抓紧时间查清事实,不枉不纵。”莆田市检察院检察长于南生听取案情汇报后指示。

  因7天的审查逮捕期限所限,无法再到厦门向车行老板傅某重新制作辨认笔录,吴警官建议侦查人员通过微信向傅某核实是否是黎某某。当天傍晚,当包括黎、王二人在内的12张照片发过去后,傅某确认,“四哥”是黎某某而非王某某,并提到“‘四哥’的双臂好像有纹身”的细节。

  为了进一步核查,吴警官与侦查人员又赶往福州监狱。曾与“四哥”同吃、同住、同吸毒长达两三个月的范某某,将辨认照片上下左右翻转了四个方位,细看了5分钟,肯定地说,“四哥”是黎某某。“两人长得实在太像了,从嘴型才认出黎某某。”

  至此,“四哥”是黎某某已基本锁定,但黎某某未到案,王某某是否共犯的可能性仍难以排除。5月11日,莆田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核查黎某某是否贩毒给范某某、陈某某等8项内容。

  “不批捕决定作出后,侦查人员远赴广西,向旅店房东等证人取证,排除了王某某作案时间。”吴警官说,她和另一组侦查人员到黑龙江提审黎某某,取得了一系列证据:证实黎某某外号“四哥”,在黑龙江贩毒被扣押的车就是从厦门车行傅某处购买的那辆。黎某某还承认,他确实拿走了王某某的身份证到过莆田,住宿登记用的是王某某的身份证。

  吴警官继续引导取证:要求黎某某书写多个“王某某”,再与提取赃款使用的银行卡开户材料中的“王某某”笔迹进行比对。后经福建省公安厅技术部门笔迹鉴定,开户材料中的“王某某”笔迹系黎某某书写。

  “所有证据形成了一环紧扣一环的锁链:证实了真正的‘四哥’系犯罪嫌疑人黎某某。黎某某最终在证据面前当庭供认他在莆田贩毒给范某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王某某是共犯的疑点也被排除。”吴警官的审查证据材料里这样写道。

  在黑龙江,黎某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涉嫌在莆田贩毒,2015年12月28日,黎某某被从黑龙江押解回莆田。

  2016年4月,莆田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莆田市中级法院最终认定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先前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判决后,黎某某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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