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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宋标律师昆明演讲撼动全场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17-05-07

张宋标律师昆明演讲撼动全场

 

四月的昆明,春意盎然,来自全国二百多位优秀的刑辩律师云集春城,共同研讨毒品犯罪辩护大计。由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主办的论坛成立大会暨“中国毒品犯罪治理:从实体到程序”高峰论坛于4月29-30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林维、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主席杨俭分别为大会致辞。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前庭长高贵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正厅级检察员聂建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禁毒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中国毒品滥用防治专家委员会委员李文君、云南省警官学院禁毒学院副院长骆寒青等专家学者到会并讲话,以及来自全国毒品犯罪辩护第一线的专家律师付凤鸣、秦建军、肖志军、高少华、李崇杰、惠君琦、张宋标、张雨、贾慧平、钟强、周剀、魏巍、孙洁健、李晓梅、阚吉峰、赵兴祥、余安平、汤光仁、邱祖芳、黄坚明、姚志刚等进行授课,王世云、王宗林、王伟刚、杨珂、尹朝辉、张长康、罗坷、许兴华、尹峰等知名律师分别进行了点评。

《方圆律政》杂志社、《人民禁毒》杂志社、法制日报等媒体到会报道了大会盛况。

按照主办方的日程安排,张宋标律师的题为《毒品死刑案件之二审辩护策略》的主题演讲被安排在第一天下午16:00开始。经历过上午及下午密集、长时间的授课,加上中午休息时间极少,不少在场律师同行已经难以控制倦意的来袭。正在此时,来自深圳,专注于毒品犯罪辩护的张宋标律师接过话筒,便以其独特的极具感染力的发言,瞬间调动了全场气氛,所有的人立即抬起头来。虽然在打开PPT时电脑连接线除了一点小故障,但张律师还是娓娓道来,开始了对自己亲办的一宗一审已被广东省某市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涉嫌贩卖8公斤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二审辩护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人对死刑案件二审辩护的委托,其目的就是要实现案件的改判,或者发回重审。针对在广东省高院的毒品死刑案件,张律师以“大胆质证、放大瑕疵、精准发问”三大策略得以扭转乾坤,为省检察院检察员、主审法官及参加旁听的律师同行所认可。

大胆质证,就是针对一审对证据的错误认定大胆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对一审已经提出过的对基本事实没有影响的质证意见,二审就不再赘述。二审辩护律师要胆大心细,挖掘出一审控辩审三方都没有的发现的证据问题,大胆展开攻势。比如,张律师通过诉讼阅卷发现扣押清单上显示的4包疑似毒品数量为3980.1克,《理化检验报告》上显示的送检的检材也是这么多,但是到了鉴定意见出来之后,侦查机关将毒品送交入库时的入库单上也是4包3980.1克。作为不会律师,张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质证意见是:《理化检验报告》是伪造的。也许法官和省检察院检察员从来没有听过过这样的质证意见。张律师当庭有条不紊地阐明自己的这一主张的依据。检察员也意识到问题,故其回应是“这是个瑕疵”。张律师也寸土不让:是的,这是个瑕疵,但这是个致命的瑕疵。这个瑕疵将导致整个鉴定意见不是依据送检的材料检验出来的,因为鉴定人员并没有从送检材料中提取样品。本案中也没有任何提取笔录。这一点也印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鉴定意见是凭空捏造的。

大胆质证,要求辩护律师要足够仔细,同时不必担心“得罪”办案机关。控辩审三方都有一个共同的法律梦想,那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仅是实体正义,还要实现程序正义。

放大瑕疵,就是针对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尤其是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深挖法律规定背后的程序价值,让检法两家看清楚问题的本质及其危害。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见证人的人员的强制性规定。该条第一款:如下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一审中,辩护律师提出了见证人系侦办本案的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其不得担任本案的见证人的观点,而法院在控方没有提出任何合理理由的前提下就在判决书中大书特书“辅警崔某强未参与本案的实质性的勘验、检查等实质性的侦查活动,其作为见证人,不影响侦查机关取得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而驳回辩护律师的意见。二审中,张律师指出:辅警崔某强的依法不得担任本案的见证人。在其参与见证下的公安机关的取得任何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张律师进一步论述为什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要作出这样的规定:那就是约束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即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这个条文本身就是对保障人权的很好的体现。约束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有利于保护人权,使无罪的人免于遭到刑事追究。如果警察的权力过大而不受约束,“在座的各位,包括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以及其他普通民众,任何时候均可能无辜受到国家权力的伤害。”而作为公民个人,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其基本上无力抗衡。唯有科学合理的立法,方能保障公民的人权,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安宁的社会。张律师的这一论述,以扎实的理论功底,准确的论证,赢得了出庭支持公诉的省检察院检察员、省高院的审判庭及旁听的律师同行的高度认可,也赢得了在场聆听的来自全国二百多位毒品律师同行的热烈掌声。

至于精准发问,需要辩护律师对案件有深入的理解。发问的问题宜少不宜多,问题宜短不宜长。张律师通过阅卷,梳理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贵州佬”就是当事人朱某希的“马仔”的依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短信,而是同案另一个被告人的供述。张律师通过如下问题对另一被告人发问:

“你了解朱某希吗?”---认识,但不是很了解。

“你认识贵州佬吗?”---不认识。

“你了解朱某希和贵州佬的关系吗?”---不了解。

“那你在公安机关供述的贵州佬是朱某希的马仔,有什么依据吗?”---也没什么依据。当时我吸毒后整个人恍恍惚惚,警察让我签什么我就签什么。

对于我的当事人朱某希的庭审发问,张律师也是通过几个简单易懂的问题来化解:

“你跟贵州佬有经济往来吗?---有啊。

“谁给谁钱?”---他给我。

“给你多少?”---一般是三四千元。

“他为什么给你钱?”---因为我帮他做事。

“作什么事?”---帮他开车。帮他找地方。诸如此类的。

“你有没有给他钱?”---没有。

通过上述发问,谁是老板,谁是马仔,法官心中已经有了确信。再一次,简单的问题,赢得全场持久的掌声。

在主办方提醒还剩一分钟时,不少人高喊“延长,延长!”张律师似乎感受到自己再次在法庭上酣畅淋漓的表演,也把全场带到法庭现场的感觉。演讲现场又一次成了张律师的主场。

最后,张律师总结回顾了上述的三大策略:“大胆质证、放大瑕疵、精准发问”结束了本场演讲。在场律师同行们还感到没听过瘾,十分遗憾。

张律师在结束演讲时告诉同行们,律师要有精确控制时间发言的能力。有的时候,法官会说“每个律师有五分钟的发言时间”,我们就要把握好时间,快速组织语言,逻辑结构清晰,观点简明扼要,不拖泥带水,在已经有很好的发问、质证环节作为铺垫的前提下,在辩论环节,在“规定时间”内,一剑封喉,亮剑法庭,完美收官。如此,辩护律师才能以自己高超的辩护水平,既赢得检察官和法官的尊重,又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有效辩护。

张律师的这场只有20分钟的演讲被在场媒体突出报道。《人民禁毒》杂志社在报道中突出张律师演讲的照片。

演讲过后,超过70位律师加了张律师微信好友,均希望有机会再次交流。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张宋标 律师           

201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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