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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贩卖毒品案将于10月18日在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律师  时间:2017-10-16


马某贩卖毒品案将于10月18日在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


马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从今年3月份至今,经历了侦查、审查起诉,现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

张宋标律师受本案被告人马某家属的委托,将于10月18日下午出庭为马某辩护,现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马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初看起来,简简单单,约200克的冰毒,应该没有什么悬念,就是法院会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给予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实际上,疑点多多,硬伤多多。(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尚未判决,笔者不宜过多透露)侦查过程,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合法性存在诸多问题。检察机关也没有对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导致“带病”的证据就堂而皇之地进入法庭了。辩护人提出通知警察出庭、证人出庭作证及调取嫌疑人与“买家”之间的全部QQ聊天记录的申请,法院未予以答复即通知开庭。因此,通常被认为没什么好辩护的案就可能会有十分激烈的庭审交锋,或者让人大跌眼镜。

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若干年,作为刑事诉讼办案一线的公检法人员及辩护律师,理应十分熟悉相关的制度规范,尤其是两高三部2016年10月11日颁布的《关于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刑事案件三大规程。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这些年司法改革向前推进取得的成果,是办案机关应当遵循的规范,也是辩护律师的利器。比如,关于公诉人庭审时喜欢一堆一堆证据的举证方式,举证内容涉及定罪量刑方面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关于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一条就是对公诉人的这种不当的举证方式的制约,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制止公诉方不当的举证方式,改由一证一质,这样就不会使得庭审再成为走过场,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不至于让定罪量刑的证据悄悄溜过去,让其未经充分的质证就成为定罪或者量刑的依据,对被告人造成不公。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辩护律师要唤醒某些还“沉睡”的法条,用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马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期待遇到一个高水平的公诉人,一个真正视法律为生命的法官,让法律人能真正用法言法语进行对话。遗憾的是,没有了警察出庭,没有了证人出庭,辩护律师就少了庭审发问的机会。交叉询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最好的武器。一个真正以庭审为中心的庭审,应该实现直接、言辞原则,证人证言不应再仅仅是书面审理。法官不应再过度依赖笔录。

10月18日下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马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期待精彩,期待公正。

 

 

张宋标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写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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