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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则精 精则强 ----马某被控贩卖毒品罪庭审回顾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律师  时间:2017-10-27


专则精  精则强

----马某被控贩卖毒品罪庭审回顾

      马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已于10月18日下午在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十余位来自广州、深圳的律师旁听了本案的审理。庭后,本人与部分律师简单沟通了庭审情况,大家的看法基本比较一致:这是一次辩护人很成功的庭审,辩护人与被告人配合默契;公诉人在专业上明显显得弱势。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主审法官确认到庭人员后,庭审按正常程序由三个环节组成: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查开始,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简单讯问被告人完毕后,辩护人开始发问;随后便是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马某的最后陈述。

      公诉人举证时,还是按照老套路进行举证,即将大量证据作为一组证据举证,辩护人听了后面顾不得前面。此时,辩护人容易乱了方寸。但是,由于辩护人十分熟悉案情,也密切关注最近几年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熟悉最新关于以庭审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于2016年10月11日颁布的《关于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应当单独质证。”据此,辩护人提出异议,但是主审法官并没有同意辩护人的异议,而是让公诉人“继续”。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人首先说明,“因公诉人不遵循《意见》的规定,辩护人将按照控方的证据卷的证据顺序一一质证”,辩护人从口供的真实性、合法性入手,到证人身份、证人证言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明力以及毒品的称量、取样、送检、鉴定(包括定性鉴定及缺少含量鉴定)等等过程的合法性,同时对本案涉及的所有执法记录录音录像和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分别进行质证,丝丝缕缕,细致入微,全面进行质证。同时,指出本案侦查过程几个“硬伤”:

1、将应当扣押作为重要物证---“毒资”---提取生物检材(指纹)并随案移送,但侦查机关既未提取生物检材,也不依法移送,而是很快发还给“举报人”;

2、应提取的被告人的吸毒工具冰壶而不提取;

3、应进行含量鉴定而未进行含量鉴定;

4、应对每一次讯问均进行全程不间断同步录音录像而未能提供每一次讯问的录音录像;等等。

诸多问题暴露出本案侦查机关执法能力的严重不足,或者如被告人所说的,本案就是一个公安带来了毒品和毒资的假案?!辩护人庭前已经早早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接受询问,也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举报人与嫌疑人的全部QQ聊天记录,申请调取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法庭均未予同意。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马某带来了《起诉书》指控的四包毒品(另有从其身上搜出来的用于自己吸食的一包49.04克被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

关于鉴定意见,辩护人提出的纸质意见让公诉人无法回应。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鉴定意见《化验物证检验鉴定书》03015号 :

1、  鉴定人资格问题:不具有鉴定人资格。

2、  检材的送检、保管、交接不符合规定,检材存在被污染的可能。

3、  鉴定方法:违反《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应使用国家标准(《GB/T 29636-2013  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而不是使用其他标准。

4、  鉴定过程没有提供任何数据、图谱,不能说明检材经检测取得的可疑值、平均值、峰值分别是多少,其与甲基苯丙胺的化学特性相吻合的程度有多大。

5、  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登记超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鉴定机构不具有毒品理化鉴定的资质。

辩护人质证完毕后,当主审法官询问公诉人是否有回应时,公诉人只能坦称“没有”。

      长时间专注于毒品犯罪辩护使得辩护人对毒品犯罪的辩护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不论本地,还是国内其他地方,业界已有不少同行知道张律师就是专注于毒品犯罪辩护的律师,所以,有的同行碰到此类相对疑难的案件都会拿出来与张律师探讨。专注使人有机会变得专业,专业当然强大。一次又一次的庭审实战已经充分印证了一个律师走专业化道路的正确性。“我们别无选择,只有把自己变得越来越专业,越来越优秀。”这是我以前与同行交流时长说的一句话。愿更多的律师同行越来越专业,越来越优秀,做更多的有效辩护案件,为法治进步尽一份绵力。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张宋标律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写于深圳罗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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