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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74 条】敲诈勒索罪 罪名详解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19-12-14

【刑法第274 条】敲诈勒索罪  罪名详解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张宋标律师整理

 

 

法律检索

法条

条文内容

第 274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定处罚图解

 

数额较大/多次敲诈勒索  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

或者单处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

 

广东省连追诉标准分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具体参见《数额认定(广东省)》。就本案而言,梅州地区立案追诉标准起点为2500元人民币。

 

 

数额认定(广东省)

广东省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一类地区

四千元以上

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

二千五百元以上

六万元以上

四拾万元以上

注: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

http://www.szlawyers.com/info/a877c05ac9b16ef9474f13aa91da381c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 2013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法释〔201310

施行日期 2013042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http://www.szlawyers.com/file/upload/20140917/file/20140917151743_dd09c192722849f98be81ca239bd90bd.pdf 

发文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 2014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1419

施行日期 20140828

 

 

 

 情节特别严重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两高解释》第四条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多次敲诈勒索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两高解释》第三条

 

不起诉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两高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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