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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给了某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不批准律师会见的权力?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0-08-01


是谁给了某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不批准律师会见的权力?

 

笔者在内地某县办理一宗被指控为涉恶势力犯罪的案件,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家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征收,征收的价格低于其拍卖的价格;被告人所在村组的一百多亩土地(连同自家的土地三十余亩),也被以低价(每亩5000元)征收。当地镇政府为了做账方便,以“迁坟费”的名义,让被告人领走30余万元;因被证房屋是在让当事人损失颇大(以168万元拍下来的房子,当地县政府以93万征收),当事人兄弟姐妹几个找当地政府理论,要求以市场价补偿,当地政府说他们“狮子大开口”,无奈只好上访,包括到市里、省里,乃至到北京,均被当地派出的信访办人员或者警察堵截回来,并多次被关进看守所。

笔者的当事人十几年前被以贪污罪立案指控,后来撤案;十年前又被立案指控构成诈骗罪,去年又被立案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笔者就是为当事人被指控这个罪名辩护的。当事人被刑拘并被送进看守所。现在案件已经起诉到当地县法院,不久即将开庭。十几天前,笔者会见时,当事人哭诉,其在看守所屡被暴打。

现因多次上访,当事人及其两个姐姐、一个弟弟和弟媳妇,均被以涉恶处理,被当做恶势力犯罪集团立案侦查,现被关押在不同的看守所。

笔者非常困惑,几个基本上都是文盲的老实巴交的农民,因为自家的土地和房屋被低价征收不服而上访,怎么就成了恶势力集团犯罪了?

从近期法院方面的联系看出,法官着急着要律师做工作,让当事人“认罪认罚”,这样可以“从轻处罚”。社会上一直流传着关于公检法三家“做饭端饭吃饭”的说法,本不以为真,但从本案看来,当地公检法难免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根据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的经历来看,即使当事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当地法院有多大的勇气判决当事人无罪?作为辩护律师,即使想申请整个法院的审判人员回避,又找不到法定的依据。但是,很明显,当地县政府及政法委机关对公检法机关的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人与法官沟通过可能申请回避一事,法官也在电话里明确回答:就算你申请了,我也会当庭驳回的。

本案的会见,一直是个大问题。笔者接受委托后,向当地同行了解,JX全省一律不接受律师会见。一个律师不能会见的刑事案件,即使开庭了,能开一个什么“实质化”的庭审来?那一定就是走走过场,律师也顶多就成了当事人被定罪的“帮凶”。想想真的很难过得了自己心中的那道坎。刑事案件的审判绝对不可以走过场,绝不可以搞成“形式”审判。 等到后来,隔了大概两个多月后,笔者了解到终于可以会见了,却必须持有在笔者所在的深圳市和看守所所在地的医院出具的七日内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核算检测证明,才能会见,并且必须征得看守所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笔者后来了解到所谓的“看守所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就是看守所所在地公安机关党委书记。于是笔者多方了解,取得了该党委书记的电话号码,电话确认了,该书记明确表示,“原则上律师是不能会见的”,同时,该书记也确认,律师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会见的,必须经过他的同意。

我的天哪!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在这里被架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也就是说,除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之外,其他刑事案件,或者所有刑事案件在其他诉讼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是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的。笔者真的不知道那位公安机关的法盲党委书记哪里来的权力,可以“批准”或者“不批准”辩护律师的会见的?或者这位书记根本就不知道《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规定? 当刑事司法机关做出决策的领导不懂法或者不依法办案的时候,像《刑事诉讼法》这种规制执法机关的程序规定就形同虚设。

可怕的地方,可怜的当事人!

 

深圳张宋标律师

专注于毒品犯罪辩护

写于202073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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