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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毒品 ---现行法律规定的“毒品”概念探源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1-02-01


何谓毒品

---现行法律规定的“毒品”概念探源

 

我们每到一处,都将可以看到“珍惜生命  远离毒品”等的禁毒宣传标语。可是,何谓“毒品”?却鲜有人真正明白。笔者通过本文,向各位介绍一下我国法律规定的“毒品”概念。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由上可知,我国现行法律上所指的“毒品”一词是指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即除了列举的常见的六种传统毒品【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还有其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号,2005 11  1 日期首次施行,2016 2  6 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据此,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现行比较完整的版本是 2013  11  11 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卫健委前身)联合公布的。详见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121种)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一类 68个品种,第二类81个品种,共 149个品种)。在列管的 121 个麻醉药品目录下,还备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异构体、酯及醚(除非另有规定)。在列管的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下,也备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异构体(除非另有规定)。故可以理解,实践中实际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就比列管目录中的品种还要多。

 

 上述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共计 351 种。

2015  9 24 日,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目录已有列管品种外,新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由本办法附表列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调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办法》于 2015  10  1 日起施行。同时,《办法》附表列示N-(2-甲氧基苄基)-2-(2,5-二甲氧基-4-溴苯基)乙胺等116个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的增补目录。2019  4 1 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从51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已将“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N-[1-2-苯乙基)-4-哌啶基]--苯基丙酰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

  二、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

  三、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

  四、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

20154月下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公告,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公告自201551日起实行。被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目录后,‘止咳水’将属于毒品的范畴。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国家规定列管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才会被视为法律上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这些列管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及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是,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害人、害己、危害国家和社会,我国历来饱受毒品之害。为打击毒品犯罪,198911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上,讨论了成立全国禁毒工作领导机构问题。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19901123日,国务院第72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中国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12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日公布实施。从此,我国在公安部门的主导下,国务院共41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的国家禁毒委开始了全民禁毒的人民战争。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张宋标律师

专注于毒品犯罪辩护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写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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