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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毒品的司法鉴定问题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1-06-24



疑似毒品的司法鉴定问题

张宋标律师



律师办理毒品案件,尤其是承办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的辩护,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是:被起获疑似毒品的司法鉴定问题,律师该如何去质证?

说到疑似毒品(只有经司法鉴定确定为毒品的,才不是“疑似”毒品)的司法鉴定,辩护律师应从有关的法律和其他司法文件的规定中寻找答案。


从相关规定中可知,律师审查疑似毒品的司法鉴定意见,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

一、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需要审查鉴定机构的登记业务范围,还要审查其是否符合 CNAS 认证的条件;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这里需要用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该条要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有前标准,则不得适用后标准。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这是形式上的缺失,但也会导致这个鉴定意见失去作为定案根据的机会。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意见往往是对某一个专业性的问题,由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的鉴定人通过一系列科学、规范的鉴定活动得出的结论性的意见,往往有可能超出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范围。此时,辩护律师需要借助专家辅助人介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总之,只有找准切入口,才能有的放矢,提出有价值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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