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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如何审查毒品案件的司法鉴定意见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1-07-15



律师应如何审查毒品案件的司法鉴定意见

 

律师办理毒品案件,尤其是承办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的辩护,对于被起获疑似毒品的司法鉴定意见,律师该如何去质证?

疑似毒品的司法鉴定,辩护律师应从有关的法律和其他司法文件的规定中寻找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可知,律师审查疑似毒品的司法鉴定意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

一、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需要审查鉴定机构的登记业务范围,有没有相应的技术力量,还要审查其是否符合 CNAS 认证的条件;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这里需要用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这涉及检材来源、送检程序能否确保鉴定机构用于鉴定的检材是来自侦查机关从案发现场扣押的疑似毒品中依法提取,且中间环节能确保保管链条封闭完整。如果存在检材被污染,或者检材来源不明,则会导致鉴定意见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而丧失证据作用。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实践中,不能排除这种情况的存在。若如此,也会导致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乃至鉴定机构,都对相应的鉴定规定了严格的鉴定程序。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该条要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有前标准,则不得适用后标准。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形式上的缺失,也会导致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意见是对某一个专业性的问题,由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的鉴定人通过一系列科学、规范的鉴定活动得出的结论性的意见,往往超出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范围。此时,辩护律师需要借助专家辅助人介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并申请鉴定人出庭。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总之,只有找准切入口,才能有的放矢,提出有价值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实现有效辩护。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张宋标律师

2021715日 写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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