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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合议庭成员会有什么影响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1-07-21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合议庭成员会有什么影响

 

张宋标律师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问题: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有时候难免会发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更换合议庭成员。有的法院会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但是,有的法院则不然。那么,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合议庭成员,是不是以前的审理情况要全部推重来呢?

现状:

在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生效(20210301日)之前,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实践中,人民法院确定合议庭成员后,有的因为回避原因,或者退休,或者调动,或者去世等种种原因,导致合议庭成员中有的审判人员不能继续参与案件的后续审理和评议。有的法院没有通知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有的通知了,有的重新开庭审理,有的没有,做法各不相同。

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已于2002817日生效,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该规定仅仅规定“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合议庭成员,而未规定更换后新的合议庭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及相关法律后果,至少没有明确新的合议庭是不是应该将案卷从头重新开始审理。但从“不得更换”的规定来看,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新的合议庭成员也要从头亲历案件的审理。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事诉讼法解释》)发布,并于31日生效,《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新的合议庭成员以是否参加评议为时间节点,规定是否重新从头开庭审理全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实践应用:

落实到律师的辩护实践中,律师除了阅卷,查阅庭审笔录,如果发现出现更换合议庭成员的情形,或者心中产生可能存在合议庭成员更换而未重新开庭审理的疑问,则必须申请调取庭审录像,确认是否真的存在更换合议庭成员的情形。如果确实存在,且未重新开庭审理的,则可以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将案件发回重审。对于到了死刑复核阶段的案件,则可以构成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的重要法定理由。

重要细节往往藏在不为人知的“角落”里,需要辩护律师有一双慧眼去发现,将沉睡的法条激活,同时激活相关的权利。

 

张宋标律师

2021715日写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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