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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让受援人有尊严地享受法律援助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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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让受援人有尊严地享受法律援助

 

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于 2022  1 月 日生效。学习本法后,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本人深深地感受到:立法者对受援人尊严的细心呵护。具体体现在相关条文中:

 

一、让有经验的律师承担法律援助服务工作

以前,有时候会听到有些人担心法律援助不用心、不负责任。《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六条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往往是一个痛点。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三、相关人员无需核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某些人群确实难以提供有效证明自己经济困难状况,为此,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不得拒绝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五、减免费用方面的规定:

除了免收律师费,减、免收取诉讼费用,还规定公证费、鉴定费的减免。

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六、首次规定跨地域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向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倾斜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让符合条件的更多力量有更多渠道和形式参与法律援助,更有积极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更便利地享受更有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是法律援助法的亮点。

 

 

 

为保障更多公民享受法律援助,该法规定,努力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同时明确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如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
总之,《法律援助法》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受援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将法律援助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不再无法可依。根据该法,受援人可以更便利地享受更有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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