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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如何审讯才算合法(一)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1-09-13



刑事警察如何审讯才算合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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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

#讯问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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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因本文较长,大约 4800为方便读者阅读,笔者将本文分三个部分连续三天发布。】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侦办。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越来越高。但是,各地发展参差不齐,还是有不少未能严格依法办案的事情出现,甚至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作为刑事案件的最初阶段,各地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刑事侦查任务。有的地方的侦查人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由于业务水平问题,不能体现依法办案,尤其是在讯问犯罪学嫌疑人问题上,屡屡出现问题,导致案件质量受到质疑。

那么,公安机关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才合乎法律规定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规定,侦查机关要使审讯过程合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讯问时间:只能是立案后。未立案就进行的讯问,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讯问地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据此,侦查机关应对讯问时的情况属于紧急情况提供证明。在非法的场所讯问的,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讯问人员:只能是侦查人员,不能是辅警或者其他人员。辅警或者全天人员的讯问不具有主体合法性,其进行的讯问自然不具有合法性。

四、权利告知:讯问人员应当将其身份告知被讯问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程序规定。

五、审讯流程: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有的讯问一上来就问:你知不知道我们为什么抓你来吗? 这样的开始也是程序不合法的,有强迫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的嫌疑。

六、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和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尚未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但犯罪嫌疑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七、第一次讯问应问明的内容: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八、聋、哑人提供翻译问题: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未提供翻译的,讯问笔录有严重的失真风险,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九、犯罪嫌疑人核查讯问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人,目前的法律规定没有由其信任的人在场的权利,一旦侦查人员未如实宣读笔录内容,犯罪嫌疑人又签了名的,除了全程录音录像之外,难以说得清楚笔录内容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内容一致,结果极可能会导致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受到合理质疑。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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