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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如何审讯才算合法(二)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1-09-13



刑事警察如何审讯才算合法

(二)

 

#刑事审讯#

#刑事侦查#

#讯问合法性#

#刑事辩护#

 

【作者按:因本文较长,大约 4800为方便读者阅读,笔者将本文分三个部分连续三天发布。】

 

 

 

 【续】

十、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的和特定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应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对有关的重大、特定犯罪案件规定如下---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基于上述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对案件有相应的评估。对于应同步录音录像而未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既有失真的风险,也有合法性受到质疑的风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其在讯问期间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逼取口供,而侦查机关及讯问人员不能出具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能证明取证合法性,最终被认定为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的,该讯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这会给侦查机关带来一定的风险。

十一、纸质笔录与录音录像不符的问题:如果讯问笔录记录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的,以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为准。这就要求辩护律师、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能认真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这部分的工作量通常会很大。对于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来说,通常很难做到,因为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年办案数量一般会远远大于辩护律师。辩护律师通过认真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往往可以发现很多问题,从而发现有价值的辩点。

十二、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如实记录、妥善保管的义务: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很多情况下,侦查人员只记录有罪供述,不记录无罪辩解,这是非常错误的。侦查人员这样做违法了如实记载的义务。当然,如实记载不要求记录每一个字,但不可以作相反记载。

十三、讯问录音录像要随案移送: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四、对未成年的讯问:应有其监护人或者合适的成年家属在场。

十五、讯问女性未成年被告人时,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十六、对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如一个听不懂河南话的潮汕人在河南省焦作市接受讯问,讯问人员用浓重的河南口音发问)提供翻译的问题:应为其提供翻译。应提供而未提供的,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七、指供问讯的问题:指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按照讯问人员提供的信息,或者按照讯问人员的要求 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指供的危害更大,造成冤假错案的概率更高。指供问讯取得的供述应予以排除。

十八、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进行审讯。

刑讯逼供一直以来都备受诟病,不仅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涉案犯罪嫌疑人十分反感、十分恐惧,也给办案部门的声誉和公信力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公安侦查部门的信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经查实或者经查证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可能的,将会予以排除,不能进入法庭,更不会作为定案的根据。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也可能会涉嫌构成刑讯逼供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口供,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其中,公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最长 24 小时内未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超过 24 小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控制行为可以理解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此时取得的供述也应视为以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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