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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能否再次起诉当事人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1-10-04



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能否再次起诉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要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能否再次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行为也受到一定的约束。笔者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关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撤回抗诉的相关规定,与各位读者分享。

 出庭检察官.JPG

一、庭前会议前后“撤回起诉”问题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相对大概率会作出无罪判决。

 

二、开庭后、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问题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被告人来说,则是另一种形式的无罪。


撤回起诉决定书.JPG 

三、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问题

《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撤回抗诉,如果一审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则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如果一审被告人提起上诉,则最坏的结果也是维持原判,因为上诉人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

 

四、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问题:分别情况处理

《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

这种情形将导致一审判决马上生效。

 

五、再审案件的“撤回抗诉”问题

 

《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因再审程序是对生效案件提起的再次审理的申请,撤回抗诉则会导致有检察院提起的再审程序从此结束,且,一般上不再会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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