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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次会见感悟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1-10-26



#刑事辩护#

#办案手记#

 

第二十一次会见感悟

 

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会见当事人是常态的重要工作。只有做好会见工作,才能为全案辩护打好基础。


 

01 会见的目的

 

一般来说,会见的目的,首次一般是为了建立信任,明确委托关系;而后面的会见更多的是为了核实案情,报告案件进展,沟通辩护方案,辅导庭审流程知识,让当事人熟悉法律规定,在事实与法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做好分工---当事人对事实负责,律师对法律负责,以达到庭审时当事人与律师密切配合,实现辩护目标。

 

02 为何律师需要多会见

 

普通程序当事人不认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案件事实、证据较多,再加上一些重大案件总会有大量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以及不少的鉴定报告。这就需要辩护律师花费大量时间阅卷。在阅卷、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反复核实有关疑点。如果属于事实和证据都有问题的案件,需要反复核实的细节比较多,辩护律师就要投入更多的时间用于阅卷、会见、与法庭沟通、与当事人核实事实,沟通辩护方案等工作上。

 

03 实战案例:多次会见的必要性

 

笔者正在办理一个重大刑事案件,就已经花了超过800个小时在阅卷、会见及沟通上。昨天第二十一次会见当事人。除了核实有关有疑问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公诉机关用于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等。辩护律师还陆陆续续向法庭提出申请调阅一审法院用于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用于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案人”的供述---而这些供述却没有向辩护律师出示,更谈不上“经法定程序调查属实”。这是非常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奇怪的是,这些“证据”在一审期间未出示、未举证、更谈不上质证,就被用于作为定案的根据。

 

上述提到的“同案人”的“供述”,一审已被分案处理。然而,一审公诉机关已向法院移送,但是,法院未将上述供述作为证据材料提供给一审的辩护律师。

 

现在,笔者接受这个案件,除了有上述的疑问之外,一审被另案处理的“同案被告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这些笔录记载的内容与他们“供述”的内容是否一致?我们也没机会查阅他们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没有看到庭审录像,他们在庭审时是否“翻供”?这一切都是未知数。笔者作为当事人的二审辩护人,也考虑要向法庭申请他们出庭接受法庭调查。

 

04 会见取得的效果:当事人与律师的默契配合

 

作为案件亲历者的当事人,其对每一个细节都有更加深刻的记忆和感受,笔者的疑问正好与当事人想说的不谋而合。

 

作为刑辩律师,笔者想:只要花足够多的时间,肯定能吃透案情,每一个敬业的辩护律师,都一定能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昨天的会见,当事人还给笔者透露更多的细节,可以充实笔者向法庭提出申请的理由。

 

05 期待案件转机

 

因为笔者与法庭有了比较充分的沟通,可以期待,不久后,根据笔者的申请,法庭将组织检察官、辩护律师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本案相关的程序性问题。当然,这些程序性问题的解决与否,终将必然影响本案的实体认定和最终的判决。笔者和当事人拭目以待。

笔者初步了解到三个“同案犯”中,有两个已被一审法院判处死立执。我的当事人一审判决也是死立执。本案系大案要案。法庭对本案始终十分谨慎,唯恐出错。庭前会议的重要性,不亚于庭审。笔者曾经经历过几次激烈程度不亚于庭审的庭前会议,体会深刻。

 

06 会见的高成本:值得付出

 

目前,每次会见都十分麻烦,一次会见时间最长一个小时,能解决的问题也非常有限。当然,每一次会见之前,辩护律师都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长途的奔波不说,核算检测、旅行规划要做好,外省回来还要三天内两次核算检测(简称三天两核),从中、高风险地区回回来的,隔离十四天。会见前后都要与家属沟通汇报会见的规划和信息的沟通。与法庭的沟通也要保持常态。另外,律师肯定要挖掘出案卷材料中的问题来,提出有价值的疑点,会见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为总体辩护目的服务。

会见后,律师还要再次回到案卷中,整合会见信息,调整相关申请事项及文书的思路。

身体累一点没关系,因为值得。

每一次全身心投入去办好一个案件,对律师来说,都是一种享受,因为律师有一种问心无愧的自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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