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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应该这样审讯犯罪嫌疑人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2-04-03


 

 

警察应该这样审讯犯罪嫌疑人

 

 

 

在我国,警察依法履行侦查职能,对已经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审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取得的口供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可以在以后的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警察如何审讯才算是依法进行呢?如下几个方面必须遵守,否则可能会导致口供“无效”,即可能作为非法证据被申请排除,或者可能成为瑕疵证据,要进行说明或者依法 予以补正,不然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审讯的人员要求

讯问人员只能是两名或者以上的侦查人员,不可以让辅警或者协警进行,也不可以一名警察和一名协警或辅警进行。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审讯的时间

只能是立案后进行,且是在将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尽快讯问。法律规定是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但是,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用足 24 小时,在这段时间之内加紧讯问。这个时候依法审讯取得的口供还是合法的。但是,也有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超过 24 小时还讯问的。超过 24 小时的时间就属于非法拘禁了,其取得的口供 就是非法证据了。

 

三、审讯的地点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除了紧急情况需要在现场进行讯问外,对其讯问只能是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在看守所进行,其他地点均不合法。

 

 

四、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这也是强制性规定。而且,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五、不得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口供

侦查机关不得以侵犯人权的方式实施讯问,包括不得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如冻、饿、嗮、烤,疲劳审讯。司法实践中,比较隐蔽的还是疲劳审讯,俗称“车轮战”,即讯问人员分成三组人马,每组 个小时,而犯罪嫌疑人则 24 小时连轴转,不让休息,用强光照射,不给水喝,不给饭吃等手段逼取有罪供述。也有采用威手段的,肉刑不奏效,就采用对犯罪嫌疑人的亲人,尤其是其父母,或者孩子采取拘留等措施进行威胁。如有的嫌疑人儿子正在读高三,讯问人员威胁说,如不老实交代,就到你儿子的学校去抓人。这种赤裸裸的威胁往往更有效,但是很卑鄙,且违法。

 

六、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可能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以及其他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讯问过程应进行全程不间断同步录音录像。具体案件类型见《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下称《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根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七、对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提供翻译

八、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合适的成年家属到场

这两条无需赘述。

 

总之,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讯问,才能既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很好地保护讯问人员免遭违法甚至犯罪追诉的风险。实施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的行为,不仅口供属于非法证据,最终不能进入法庭,实施讯问的侦查人员也终将因为以非法方法实施讯问而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

法律,尤其是《刑法》,是所有司法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均应遵守的道德底线,触碰就会面临被追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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