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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存在的问题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2-04-21


 

 

另案处理存在的问题

 

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都知道,不少共同犯罪案件都出现“另案处理”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屡见不鲜。

符合规定的“另案处理”无可厚非。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规范了可以“另案处理”的案件类型及处理的程序和相关的审查和监督机关和审查程序、违法后果等。其中,《指导意见》第三条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第九条规定,“在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已对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但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另案处理’的原因已经消失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另案处理’原因仍然存在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适用‘另案处理’,并予以书面说明。

也就是说,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另案处理”原因消失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到了审查起诉时,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公安机关就没有理由继续对其他犯嫌疑人“另案处理”了。此类案件继续往下走必然导致程序违法。

 

有些侦查人员由于业务水平限制的原因,错误对案件中的某些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但也有滥用权力“另案处理”的。

 

错误“另案处理”会产生很多问题,如下几个问题是比较突出的:

 

一、“证人”不会出庭:“另案处理”后,不同犯罪嫌疑人会被分成不同案件先后处理。前案被告人的供述被当做对后案被告人定罪的“证言”,然而,后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却因为前案的被告人未到庭而没有机会对其发问;

二、对质权没了:“另案处理”的情况往往对前、后案件的被告人都十分不利,彼此之间的对质权都失去了。

三、被告人的知情权被变相剥夺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不知道被“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说了什么,也无从查阅。即使知道了是哪位法官审理的案件,法官一般也不会同意非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阅卷。

四、造成冤案的概率高了:如果被“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其供述作为对后案被告人定罪的证据,岂不很容易造成冤案?

五、造成量刑不平衡:有可能因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能实际查明,会导致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情形;或者不同被告人的量刑失衡导致判决不当。

 

鉴于上述情形,笔者建议,检察机关要加强核查,确保依法应正常一并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被“另案处理”,避免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的剥夺或者变相剥夺。

 

出现共同犯罪人数众多,犯罪嫌疑人先后到案的情形的,只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能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办案,基本上就不大会出现程序违法,妨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才能确保案件初期的处理合法且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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